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公司法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3-03-16 01:05
公司章程,是由提倡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详细划定公司的设立宗旨、谋划规模、组织机构、谋划规则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自治规范,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在私法领域,公司章程作为一种意思表现,只要其不违法执法和行政法例的强制性划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纪录了绝对须要纪录事项,即是有效的,且具有优先于执法、行政法例的效力。笔者通过梳理《公司法》的划定,将《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内容的划定分类汇总如下:一、公司章程必须纪录的事项a.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谋划规模;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集会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b.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谋划规模;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提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措施; (十)公司的遣散事由与清算措施;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通告措施; (十二)股东大会集会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法不作划定而完全授权公司章程做出划定的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发生措施。
不外应当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差别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发生措施,公司法明确作出划定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发生。2、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51条划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司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划定”。3、有限责任公司定期集会的召开时间。
《公司法》第40条划定:“股东会集会分为定期集会和暂时集会。定期集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划定定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暂时集会的,应当召开暂时集会”。4、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和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106条划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凭据公司章程的划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三、公司法做出划定,公司章程被授权做出详细化划定的事项1、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划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司理担任,并依法挂号”,因此,公司章程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司理中详细确定由谁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及数额限制。
《公司法》第16条划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划定的,不得凌驾划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就对外投资或担保项目划定详细是由董事会还是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数额作出详细划定。
四、 公司章程被授权做出划定,但公司法予以适当限制的事项1、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9条划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划定,但每届任期不得凌驾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划定董事的任期,但受每届最高三年的限制,且不能划定连选不能连任。2、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第52条和第118条均划定,监事会应当包罗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划定。五、 公司法做出划定,但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增补划定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法式。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见《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第47条和第109条、第54条和第119条。3、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暂时大会的情形。
见《公司法》第101条。4、公司遣散事由。
凭据《公司法》第181条的划定,公司章程中可以划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及其他公司遣散的事由。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司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划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更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凌驾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划定”。六、公司法做出划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清除公司法例定的适用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第43条划定:“股东会集会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尚有划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续。《公司法》第76条划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正当继续人可以继续股东资格;可是,公司章程尚有划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集会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2条划定:“召开股东会集会,应当于集会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可是,公司章程尚有划定或者全体股东尚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比例和优先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5条划定:“股东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可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根据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划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划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划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七、公司法做出划定,但公司章程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1、司理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划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门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差别意转让的,差别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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